1月9日,记者在资阳市检察院获悉,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遵照执行。该院案管办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该规定,并结合资阳市的具体情况展开讨论。
案管办胡也主任组织大家全文学习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规定》共五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评查工作的组织计划与执行、评查的种类内容标准与结果等次、评查的程序与结果运用、附则等,《规定》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知书》、《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清单》、《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知书制作说明》等。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定》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即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件强调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为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以旺盛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
在评查工作的组织、计划与执行部分,该规定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依照规定分工组织开展。在评查的程序与结果运用部分,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评查组织部门应当将评查结果送被评查单位,同时分送院领导和其他办案、政工人事、监察等部门。对评查记过认定的具体问题,能够补正的,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及时补正,并在三十日以内书面反馈评查组织部门。走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评查组织部门可以开展评查培训、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查结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经评查,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需哟啊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评查发现的优秀典型案例、法律文书、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办案单位、政工人事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结构纳入业绩考核评价的工作衔接机制。对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并且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该年度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
全体人员共同学习完文件后,结合该市的具体情况、特点和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必将有力促进全市案件质量评查共走的有效开展。
(胡也 张光才 四川法制报记者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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