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记者在安岳县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一起发回重审的保证合同纠纷案,这起困扰双方当事人三年的纠纷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郑州优传公司系厦门优传公司的子公司,安岳人吴某春曾被厦门优传公司任命为郑州优传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郑州片区的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8月至9月期间,厦门公司免去吴某春郑州公司职务,并任命其为太原优传公司总经理。在工作交接期间,吴某春向郑州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在当年底协助其催收尚未收回的货款22万余元,逾期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未收回货款,郑州优传公司于2016年向郑州一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吴某春支付其担保货款未果后,便于2017年1月向该院起诉,要求吴某春支付担保款项及利息。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担保函不构成保证合同的要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该案进入重审后,承办人认真查阅卷宗,找出双方争议焦点,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同时与厦门优传公司的法务代表就案件中原告方制度的缺陷、工作人员在处理本案货款中的失职、本案中被告对其工作期间履职的销售款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等问题交换了数次意见,让原告方对自己的诉讼有了充分认识。在庭前,合议庭成员虽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仍然很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从情、理、法及诚信的角度作了深入细致地分析与交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处理本案的优势,并适时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至此,这起发生在异地,且属公司内部人员变动引发的,困扰双方当事人三年之久的保证合同纠纷在该院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中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蒋雪辉 张光才 四川法制报记者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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